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有关规定,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到本机关领取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逾期则视为送达。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或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,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。
自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公告之日起,停止一切活动,相关证书和印章同时废止并封存上交我局。其业务主管单位应及时组织资产清算,提出资产处置方案,并督促社会组织完成相关工作。
特此公告
2017年9月28日